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条件保障,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目标:全校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经费
第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额度一般可按学校仪器设备总值的3‰测算。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单台价值1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办公及其他用仪器设备。
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办公用仪器设备和经营性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 单次维修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签订维修合同。
第三章 维修原则
第七条 坚持“预防维修”为主原则。使用单位要健全和落实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保证或尽量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条 坚持自主维修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组织具有维修专长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建立学校兼职维修队伍,承担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任务。
第九条 坚持低成本、高质量原则。学校仪器设备一般以使用单位自主维修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校内维修为主,即首先依靠校内维修技术力量,校内条件不足的,再考虑由生产厂家或其它外协形式来解决。
第十条 坚持定期检测原则。精密、大型、贵重、稀有仪器设备,以及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易损部件要及时更换,部分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或改造,要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
第十一条 坚持“故障维修”为主原则。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使用单位首先要填写使用手册,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对于保修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厂家(商家)联系,按照仪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
对于保修期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技术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故障诊断,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使用单位首先要填写使用手册,详细记录故障情况。
对于保修期内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厂家(商家)联系,按照仪器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
对于保修期外的,使用单位要首先考虑自主维修,维修条件确有困难的,也可考虑外协。自主维修需要发生费用的(如更换配件等),或需要外协的,使用单位要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现场了解设备故障情况并核对仪器设备《使用手册》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的基础上,确定维修方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送交维修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要核对机器型号、清点仪器设备(附)件、检查外观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故障仪器设备修复后,应当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手册》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保存好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核对维修内容及更换的零部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维修付款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入库单、发票等单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营具等物品的维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华航院字〔2006〕96号)同时废止。